南开大学校企联合科研平台管理办法(试行)-伟德国际企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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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6月06日 13:04 李海霞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开大学与各类企事业单位(研究机构)的联系和科技、人文社科领域的合作,发挥各自优势,实现强强联合,加快技术创新,进一步推动学校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发挥智囊库作用,促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同时也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校企联合科研平台的建设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校企联合科研平台指的是各类企事业单位(研究机构)与学校合作建立的联合科研平台(以下称“联合科研平台”),冠名方式为“南开大学-合作方中文名称××联合实验室(或研发中心),nankai university-合作方英文名称 joint laboratory/research center for ××”等名称。联合科研平台原则上不列级别、不增编制、学校不投入专项运行经费,挂靠在科研平台负责人所在学院。

第三条 联合科研平台针对学校与合作单位共同感兴趣的领域进行合作研究与开发,组建研究团队、培养优秀人才、服务社会发展、推进学术交流与成果转化。学校提供人才、技术和必要的仪器设备;合作单位有较强的技术需求,每年提供一定数额的经费(不含政府部门联合申报所获取的各类项目经费),并有长期合作愿望。

第四条  联合科研平台不具法人资格,但可在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前提下,以平台为单位加强研究团队建设,对外洽谈合作或共建事项,开展科研活动等。

第五条  学校对联合科研平台采取动态管理,定期进行考核评估,实行退出机制。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联合科研平台的管理部门归口划分:

(一)  自然科学学科由科学技术处进行管理;

(二) 人文社会科学学科由社会科学研究管理处进行管理(以下统称“科研管理部门”);

(三)实行平台负责人负责制和挂靠单位监督管理制度。

第七条  科研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和修订联合科研平台管理办法。

(二)负责受理平台的申报、调整和撤销等事项。

(三)支持和指导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组织开展考核和评估等。

第八条  联合科研平台负责人所在学院为平台挂靠单位,其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学院科研发展需要,负责指导并协助组建联合科研平台,对联合科研平台成立可行性进行初审;

(二)提供联合科研平台建设提供人、财、物等方面必要的配套条件和后勤保障,在分配学术资源时应尽可能向平台倾斜,积极鼓励和支持联合平台开展科研活动。

(三)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能,协调解决联合科研平台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配合科研管理部门做好科研平台的考核和评估等。

第九条  联合科研平台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规划和实施平台建设方案,积极筹措科研经费,培养人才队伍,开展科研活动,完成平台设定的建设任务;

(二)建立健全平台运行机制与管理制度建设,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和保密规定,不断增强科研队伍的凝聚力和创新活力;

(三)负责向挂靠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汇报科研平台年度建设情况、人员聘任情况及重大活动等事项,接受科研管理部门和挂靠单位的检查、指导和考核;

(四)平台负责人对平台成员的科研行为负有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程序 

第十条  联合科研平台成立须具备的条件:

(一)方向明确

拟成立的联合科研平台应围绕学校的总体办学思路,根据学科发展规律和合作方需求,提出明确的研究方向、研究重点和研究特色。研究方向及研究重点原则上不得与校内同级别现有校企联合科研平台重复。

(二)建设条件

1.平台负责人:联合科研平台负责人必须是学校在编教师,有开拓创新精神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2.研究团队:拟成立的联合科研平台须围绕设定的研究方向,组织专业科研人员,保证平台正常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平台负责人可围绕研究方向在符合学校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聘任校内在编教师或校外有相关行业工作经验的人员进入平台。

3.拟成立的联合科研平台须围绕研究方向在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科研获奖、人才培养及学术交流等方面有较好基础,联合科研平台平均每年争取到位经费(合作方提供,包括启动费、运行费及科研经费),自然科学学科原则上不少于100万元;人文社会科学学科原则上不少于30万元。合作期限不少于3年。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以酌情降低合作方经费投入要求:

(1)    对学校有重大捐助;

(2)    前期合作效果显著,对学科发展有突出贡献;

(3) 合作方是世界著名或国内行业骨干单位,通过合作对提升学校科研水平、科研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有显著作用。

4.拟成立的联合科研平台要有明确的工作场所,必要的仪器设备等基础条件。

第十一条  联合科研平台的审批程序:

(一)平台负责人与合作企业拟定共建科研平台协议书,填写《南开大学校企联合平台申请书》(附上可行性报告、合作单位的资质、信誉情况等材料),报所在学院审核,由所在学院审批是否可行和是否同意挂靠;

(二)学院初审通过并同意挂靠后,报科研管理部门;

(三)科研管理部门对所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

(四)科研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提交分管校领导审核;

(五)分管校领导审批通过后,由科研管理部门代表学校与合作单位签订科研平台建立协议书。合作单位首期项目合作经费(原则上自然科学学科须不少于100万元,人文社会科学学科须不少于30万元)到学校账户后,科研管理部门公布科研平台正式成立。

第十二条  科研管理部门定期向学校汇报本年度成立或撤销校企联合科研平台情况。

第十三条  发起学院要与合作单位进行认真磋商,以平等互惠、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建立合作关系,风险责任在合同或协议书中加以说明,联合各方共担风险、共享权利。

联合科研平台行为不得侵犯联合各方的利益,其收益包括研究成果、知识产权、投资收入、利益分配等都必须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书中规定的条款严格执行。对故意违反或不执行合同或协议书的,将追究其相关责任,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将依法提起诉讼。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四条  平台负责人应与合作单位制定平台的建设目标、研究方向、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活动计划等等。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与校外(含境外)企事业单位等开展合作研究或共建联合科研平台,平台负责人须全面了解拟开展合作研究或共建的合作企业的资质和信誉,严格执行双方合作或共建的合同约定;共建合作单位资质、运行情况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平台负责人应及时向科研管理部门汇报,重新研究合作或共建的合同约定,维护学校知识产权、名称权等方面的利益。

第十六条  联合科研平台项目来源:联合科研平台研究开发任务主要来源于合作单位设立的项目。在确保完成合作单位课题的前提下,双方可合作申请及承担政府下达的各类科技项目。

第十七条  联合科研平台项目立项:可以由合作单位提出项目建议,或由联合科研平台根据合作单位的总体研究方向要求,提出项目建议,合作单位同意后由科研管理部门向校内相关学科发布指南,在科研人员提交项目申报材料后,联合科研平台组织专家评审,并根据评审建议提出立项意见,经双方共同协商,提交科研管理部门批准;合作单位也可根据具体情况不进行指南发布而指定校内教师承担相应项目,但仍需要提交科研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为加强合作双方科研人员交流,学校接纳合作单位研究人员来校参加研究;同时,合作单位根据项目研究的需要,也应为学校科研人员在合作单位工作时提供实验条件和必要的生活配套设施。

第十九条  以联合科研平台为背景合作承担的政府科技项目,也纳入平台项目进行管理。联合科研平台为此类项目的申请提供前期的伟德国际victor1946的技术支持,并由具体项目合同约定项目内容、工作进度、双方职责、成果归属和经费划分比例等。

第二十条  联合科研平台的经费应按《南开大学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联合科研平台承担合作单位资助研发项目设计知识产权按以下原则处理:

项目研发设计双方原有知识产权,除明确需要进行产权转让的项目外,原有知识产权所有权不变。

项目研发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原则上双方共享,也可在项目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二条  联合科研平台开展活动应严格履行学校相关部门审批手续,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平台的经费、资产、科研成果推广应用和转化转让等全部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  联合科研平台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实现以评促建、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模式。

第二十四条  平台负责人每年3月1日前,须向挂靠单位和科研管理部门如实报送《南开大学校企联合科研平台年度考核表》。

第二十五条  联合科研平台实行平台负责人自我考核评估、挂靠单位评估和学校审定相结合的方式,考核评估主要针对科研平台到位科研经费、科研成果、科研获奖、人才培养、社会服务、学术交流、运行管理等内容展开。考核评估结果设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二十六条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联合科研平台,平台负责人与合作单位积极沟通,提出整改方案;连续两次年度考核不合格或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考核的,科研管理部门将撤销该平台。

第二十七条  升格成为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平台或基地的科研机构,学校将根据相关政策给予支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经学校批准成立的联合科研平台若有需要,可凭审批文件到相关部门办理制牌手续。

第二十九条  所有成立的联合科研平台不得以联合科研机构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以及宣传(广告)等。

第三十条  合作单位若因业务需要需对社会宣传(广告),必须征得学校同意,否则学校保留追究对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研究管理处负责解释。

 

南开大学办公室                             2018年5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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